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6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3〕23 号 有效性:失效
东府办〔2013〕2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
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委、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连续五年共安排100亿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核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及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特定的科技研发、改造升级、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并且对项目完成投资金额有核算要求的财政资助经费。
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以及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的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拟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财政资助资金的分配管理
第四条 获得财政资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市立项资助项目和市配套资助项目两大类。市立项资助项目是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市配套资助项目是指对由市科技、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国家、省并获得立项资助,由市财政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对市立项资助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给予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项目资助额度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执行。对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资助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相同),市财政不给予重复资助。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申请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资助金额,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
第八条 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包括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申报年度之前在同一业务主管部门有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评价)的企业,或未按时完成申请验收的项目超过立项项目总数20%的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再继续申报该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资金。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含市配套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评价不通过)的企业,以及前三年内累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20%的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各级财政项目资助资金的资格。
第三章 财政资助项目的核算管理
第九条 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一个月内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资助额度、违规责任等内容。《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须由市业务主管部门送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对市立项资助项目,人员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支出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执行。软件开发类项目的人员工资所占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四章 财政资助资金的核拨管理
第十三条 对市立项给予无偿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进度实行分期拨付。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资助后,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市立项给予无偿资助的报销制项目,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资助,并且项目经费支出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市立项给予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资助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期内实际已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资助比例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符合市配套资助范围的项目,应在国家、省财政的资助资金划拨后才能申请市配套资助资金。市配套资助资金参照市立项资助项目的管理方式拨付,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的项目投资经费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经费支出明细台账。其中:人员工资经费支出应包括每名人员每月计提的项目工资数额;其余经费支出应包括每一笔支出的时间、记账凭证字号、票据(发票、财政性收费票据、进口报关单等)号、支出金额等信息。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自行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好审核工作,在支出票据原件的正面加盖“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印章,防止单位将同一笔支出重复申请财政资助。同一张支出票据涉及不同资助项目的,在每个项目审计时,企业除须提供票据原件外,应另附票据所涉本项目支出清单(加盖企业公章),由本期支出审核部门在支出清单原件的正面加盖“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印章,以作为下一项目支出时部门复核该票其余支出的依据,避免重复资助同一笔支出。
第十六条 对超过实施期限而未能完成资金投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不再核拨余下的资助经费。
第五章 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健全项目审批、管理及资金拨付的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所有项目在完成有关投资任务,经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或结题评审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就每个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和《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如实、详细反映项目全部支出的内容、支出时间、记账凭证字号、发票号、支出金额等信息。
对贷款贴息资助项目,还应提交《项目贷款利息支出情况表》,详细反映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贷款的实际利息支出。
上述表格在提交时应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并同时附上表格的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获得财政资助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及《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的规定,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市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监察部门应建立一般项目抽查、大项目必查的制度。对市财政资助金额少于300万元的单个项目,每年抽查的比例应不低于10%。对市财政资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单个项目,及两年内累计受资助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企业,一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评审和验收、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核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案要求,对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每年要围绕3个以上预算安排多、资助范围广的政策开展绩效评价,通过审核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情况、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二)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的;
(三)将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四)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广东东莞产业园区

广东东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东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