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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我市全面停止摩托车入户登记后,大量非粤S号牌摩托车涌入我市道路的突出情况,为减轻道路交通压力,维护我市道路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粤S号牌摩托车进入市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和各镇中心区(具体由各镇划定),在我市辖区的107国道(G107)、广下线(S120)、东深线(S255)、从虎线(S256)、平东线(S357)、虎庙线(S358)等国道、省道过境通行除外。  二、非粤S号牌摩托车违反上述划定线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被盗抢车辆一律予以扣留审查,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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