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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 开展公益宣传事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函〔2006〕72号
 
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产业进步,东莞广播电视台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为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财务成本核算制度,合理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包括在广播电视和网站投放广告、制作播出专题片和宣传片、活动直播、节目录制等)的成本补偿问题,经市政府研究,今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东莞电视台开展公益宣传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的公益宣传全额免费。
二、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益宣传以“保本”或“保本微利”为原则收取费用,暂按东莞广播电视台提供的成本价(见附件)试行一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有关公益宣传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公益宣传费用由开展公益宣传单位和东莞广播电视台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东莞广播电视台。
三、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06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广告成本价收费标准(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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