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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认真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00〕19号)以及《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省府令〔1997〕第2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经市委常委议军会议决定,我市今年再次指令安置58名驻军随军家属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任务的分配(具体名单由市双拥办另行送达):莞城2名,石龙镇2名,东城2名,万江2名,南城2名,中堂镇1名,石碣镇2名, 高镇1名, 麻涌镇1名, 沙田镇1名, 道镇1名, 洪梅镇1名, 厚街镇2名, 长安镇2名,大岭山镇1名, 寮步镇2名, 大朗镇2名,东坑1名,石排1名,茶山2名, 常平镇1名,横沥镇1名,清溪镇2名,塘厦镇2名, 凤岗镇2名,企石1名,桥头镇1名,谢岗镇1名,市教育局2名,市卫生局4名, 市财政局1名,市公安局1名,市社会保障局1名,市口岸局1名,市建设局1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1名, 市残联1名,市农校1名,市劳动局1名,市环保局1名。   二、安置工作的要求:  (一)驻军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干部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抓好安置工作的落实,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驻军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工人的,由市劳动部门负责抓好安置工作的落实,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驻军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无工作的,由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招工手续。  (二)接收随军家属后,应在本级人事权限范围内,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给予安排工作,不得安排到已经批准解困转制的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和安排下岗;若随军家属确实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应妥善调整工作岗位。  (三)随军家属如有无理不服从安排上岗的,不再列入安置计划;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未能按时接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的,从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负责发放应安排的随军家属的基本工资,并负责缴纳应缴的各项保险基金。同时,要尽快抓紧安排其上岗。  (四)在接受安置任务后,要尽快研究制定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在一个月内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落实到位,不能将随军家属作临时工安置。前两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好的,要尽快办理正式工或工作关系调入手续。  (五)市双拥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并将落实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情况列入市政府年终考评各镇区、市属有关单位领导班子的内容。  各镇区、市属有关单位将落实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情况,于2003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双拥办(联系电话:2222174,地址:莞城万寿路7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ОО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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