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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8〕101号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9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VI车用柴油,2018年12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的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提货单的油品品名应统一采用“标号+汽(柴)油+(VI)”字样标识,并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三、国VI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I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安监、发改、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I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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