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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函〔200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敦促用地单位尽快缴纳土地闲置费,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催缴土地闲置费的工作任务。该依法征收的应尽快发出缴费通知书,督促用地单位按照通知书核定的期限缴清费用;符合不纳入土地闲置费征收范围条件的,应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抓紧组织有关举证材料,在1月31日前报市财政、国土部门联合会审。
二、各镇街应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台帐的严肃性。对2005年清理违法用地时原已纳入闲置地处置台帐的地块,以及在此次处置闲置地前期清查摸底时新形成的闲置地,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一律纳入此次专项处置范围。凡未经市闲置地专项处置工作办公室核准、擅自逃避征收土地闲置费等处置的,市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不予为该地块办理立项、报建、流转等各项手续。
三、对未能按照《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自2007年2月1日起,对已发出《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但未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及其滞纳金的,将由市财政、国土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批准,在《东莞日报》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催缴。自公告之限期内仍不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责任的,依法注销该宗闲置土地的有关批准手续,强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对已发出《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拒不接受处置、不主动协商有关处置事宜的单位或个人,对经依法注销土地批准手续、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但原土地权利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市财政、国土部门将联合呈报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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