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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0日 政策文号:东府〔2010〕1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05〕6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监管,现调整为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上述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报价限价(即最高报价值)及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反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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