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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规范行政区域调整上报材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和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政区划调整上报材料的通知》(粤民区〔2006〕47号)要求,针对我市行政区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划调整上报材料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我市镇(街)的设立和撤销,镇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镇改设街道办事处、镇(街)更名要严格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关于镇(街)行政区划调整上报材料的要求:
(一)镇的设立和撤销
1.报批程序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报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①市及拟调整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
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①拟调整镇人民政府的请示,调整涉及的村(居)委会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②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市行政区划图。
(二)镇改设为街道办事处
1.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①市及拟调整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其中建成区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经济状况,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情况,交通、通讯、教育、卫生、科研、文体事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情况、自来水普及率、道路铺装率。
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①拟调整镇人民政府的请示,调整涉及的村(居)委会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②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市行政区划图。
(三)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1.报批程序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迁移方案,请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转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①市及拟调整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
②拟迁入地的基本情况:市政建设情况、交通通讯情况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情况。
③现驻地存在的问题、搬迁的理由及必要性。搬迁经费及迁移方案。
(2)请示附件
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批复;市建设部门关于政府驻地迁移及城市规划情况的说明;市国土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市水利部门关于新址防洪、水量水质情况的说明;市地震部门关于新地址地震地质情况的说明;市级财政部门关于搬迁经费说明(包括政府机关办公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经费的筹集渠道和落实情况)。
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调整涉及的村(居)委会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驻地迁移的意见。
③附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
(四)镇更名
1.报批程序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更名方案,请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转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①市及拟调整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
②现名称存在的问题、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干部群众对更名的意见。
(2)请示附件
①镇人民政府的请示,部分村(居)委会和干部群众代表对更名的意见。
②附图:调整前、调整后市行政区划图。
(五)镇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1.报批程序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请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转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上报材料格式
(1)请示
①拟调整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数)、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等。
②镇行政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2)请示附件
①调整涉及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以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②附图:调整前、调整后行政区划图。
三、要求
(一)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要符合行政区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命名、更名方案还要符合地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各级政府文字材料中有关数据要准确、一致。人口指标以公安部门最新人口统计资料为准,经济指标最新统计年鉴资料为准。
(三)请示附图制作要规范。行政区划图为8开彩色示意图,能反映调整涉及到的各主要因素。图中标绘图廓内和图廓外两部分:
图廓内标绘的内容:本级和下一级行政区域界线(在本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内,下一级政区用对比明显的色块区别表示);本级、下一级政区名称和政府驻地;周边政区名称;主要道路、水系;图例。
图廓外标绘的内容:图名、制图单位、制图时间、图的性质(只作为调整行政区划的依据,不作为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依据)。
(四)附件中各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均须使用原件并加盖该人民政府公章,附图需加盖制定调整方案的人民政府公章。
(五)行政区划调整上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政府二份,抄送省民政厅二份。此外,还要向省民政厅提供请示和请示附件中附图的电子版一份(请示为doc格式的word文档,附图为jpg格式)。
(六)民政部门是主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级拟上报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审核把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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