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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2〕109号

关于公布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文物普查,筛选出广龙铁路石龙南桥等不可移动文物点459处(详见附件《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确定为东莞市不可移动文物,现予公布。
各镇街、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xls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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