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公布东莞市200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函〔2008〕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度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以上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后在没有公布新标准之前,将自动作为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另行公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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