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有效性:失效
东府〔2005〕28号)精神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在核定各级应缴农保费时,一并核定当年上调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需增加投入资金的分担任务,并及时下达镇(区)和村(居)委会;各镇区、各有关单位和村(居)委会要认真配合市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资金按时注入农保基金、各项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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