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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项目(东莞段)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6日 政策文号:东府〔2018〕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7〕111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谢岗镇拆迁办、樟木头镇国土资源分局、清溪镇国土资源分局、塘厦镇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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