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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2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政策文号:东府〔2017〕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7〕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22项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2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从文件印发即日起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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