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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22〕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  从《通知》实施即2021年8月1日起,每次征地时,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为16.2万元/亩,将来随市政府公布的区片价变化而调整)的15%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  在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阶段,各园区、镇(街道)牵头会同村(社区)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金额分配的方法。  在征地社保费实施分配阶段,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征地项目所在园区、镇(街道)。园区、镇(街道)牵头会同村(社区)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确定被征地家庭户内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报送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村(社区)未能及时提供的,由园区、镇(街道)按照被征地家庭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已死亡的人员不得纳入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已死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贴金额可由家庭户内其他成员享有或分摊。  三、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对《通知》实施前我市已获批的征地项目留存在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和园区、镇(街道)、村(社区)社保资金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含利息,下同)(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全部分配到人。对《通知》实施后获批的征地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各园区、镇(街道)要认真分析本地征地社保费分配难的原因,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要从实际出发,指导村(社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可采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摊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未按计划完成分配任务的园区、镇(街道),市政府将采取通报、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表决确定征地社保费分配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保手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征地实施部门负责在准备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及时告知征地项目所在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镇(街道)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村(社区)应落实分配主体责任。村(社区)党组织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责任,推动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监督资金分配过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35号)同时废止。  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已按原政策规定计提及预存征地社保费的征地项目,在本通知实施后三个月内“多退少补”,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补充等工作。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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