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8〕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7〕141号)条件要求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上市公司发展总部经济
大力扶持实力较强、总部经济特点明显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突出制造业特色,以现代产业发展为导向,鼓励重点发展产业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引导鼓励本市上市公司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积极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六、鼓励上市公司增资扩产
鼓励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项目申报市重大项目,将申报主体列为项目综合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纳入重大项目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享受审批“绿色通道”“代办制”“科长服务制”等政策,强化问题协调督办,各审批部门提供特别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打造良好服务环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
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东莞且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公司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相关人员奖励等用途;对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特殊扶持政策。迁入上市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要求退还此项奖励。(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八、保证企业项目用地需求
(一)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后备企业,同等享受《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管理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384号)(对申请企业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要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总部经济用地项目产权分割暂行办法》(东倍增〔2017〕1号)的有关政策,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推进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补办办)
(二)创新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的土地供应模式。整合现有土地资源,设立若干个“上市公司总部产业园”,集中解决拟上市企业用地需求,吸引优质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落户东莞。研究完善“上市公司总部产业园”的招商引资条件,对已经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适当降低在土地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准入要求。(责任部门:各园区、镇街,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补办办)
九、完善企业高端人才招引机制
(一)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政策申报条件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
(二)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与驻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5年内保荐2家东莞企业成功上市的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8〕2号)相关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申报东莞市特色人才,经认定成为我市特色人才后,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
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建立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市领导挂点的长效服务机制。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分层管理制度,优先解决发展潜力较大、上市进程较快、需求较为迫切企业的问题,确保有限资源向优质企业倾斜。上市后备企业,或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或上市后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的,经初步核实后,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填报相关申请表格,报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示后,转有关部门按批示办理,特殊问题需要召开会议的,以协调会等方式予以研究解决。(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政府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办事优先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并在办事大厅为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加快工作进度。(责任部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深化与上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上级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等各交易(场)所的合作,联同我市已合作发起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知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组建专家顾问团队走访服务企业,定期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搭建拟上市企业与投资机构的交流路演平台,全力营造企业上市良好氛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四)建立本地创投机构与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资本联动增益机制。联合本地创投机构、金融机构围绕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发展需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完善投贷联动机制,通过股权投资、信贷支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供应链金融等综合金融方案帮助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快速发展、做大做强。(责任部门:市金控集团、市科创金融集团)
(五)提升金融集聚区、中介机构服务水平。高标准建设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区,打造集企业孵化培育、投融资服务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服务平台。积极吸引、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知名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优质服务。(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各有关园区、镇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已享受我市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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