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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5〕67号)的有关规定,申请“科技创新券”的补助、科技活动资助和科技服务机构评定奖励。
优先支持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行业协会等具备科技服务能力的组织开展创业教育、技术培训。支持具备信息平台的孵化器、大中型企业、行业机构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为创业企业提供研发、管理、技术对接、融资、销售等企业成长方面的支持,以及每年指南中重点支持的方向。
第五章 科技众筹平台
第十五条 众筹可划分为实物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股权众筹。其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本办法所指的众筹主要针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科技众筹平台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的线上平台,科技企业是指已申请或获得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科技众筹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科技众筹平台须满足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建有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
(五)上一年度针对东莞市科技企业成功进行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不少于3个或融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
(六)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科技众筹平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平台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筹平台给予以下资助:
(一)科技众筹平台认定奖励。对平台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科技众筹项目专项补贴。对在平台上成功完成的东莞市科技企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融资额的10%给予平台奖励,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同一科技众筹平台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稳妥推进科技股权众筹。按国家与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科技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政策待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建立众筹项目与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联动机制。对通过众筹形式成功融资或成立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优先向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科技性金融机构推介众筹项目。鼓励引进国内外较成熟的众筹机构来莞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科技四众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将于2018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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