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7〕8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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