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优惠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2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市政府令第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厉有为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
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特区)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形式表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决定、办法或规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本规定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的单位负责报送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单位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送市法制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铅印件或打印件,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六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同深圳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有利于深圳特区的改革开放,为贯彻落实特区政策所必需;
(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
(五)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深圳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市法制局对上述反映,应当依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转送反映的单位。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深圳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原报送单位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深圳特区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改革开放或与现行的特区政策相冲突的,由市法制局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由市法制局进行协调,并作出修正;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市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原报送单位修正。
对应当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制作《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二),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刊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对应当责令限期修正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制作《深圳市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加盖市法制局印章后发送该规范性文件的原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上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法制局审定。逾期不报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格式见附件四)报市法制局。
市法制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依本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法制局责令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法制局可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格式一(略)
格式二(略)
附件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略)
附件三 深圳市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略)
附件四 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表(略)

广东深圳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广东深圳产业园区

广东深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深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