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5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市政府令第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厉有为   —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为了简化公务员转任管理程序,促进公务员轮换制度的实施,现决定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修改如下: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但正处级公务员在本部门、本区内部相同职务的转任和岗位轮换,由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调动的规定办理。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原文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员调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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