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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8日 政策文号:深府函〔2024〕8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1年7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以下简称原《公告》),对全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优化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现公告如下:一、涉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职权事项的下列案件,由原《公告》生效前原负责相关职权事项实施的区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案件;(二)相关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与街道办事处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案件;(三)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涉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职权事项跨行政区的案件,由负责相关职权事项实施的市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二、街道办事处与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街道办事处与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街道办事处之间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区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三、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监督、指导;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对本主管领域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工作,司法所协助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四、对于本主管领域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附件: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事项的市、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深圳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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