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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历史风貌区(第一批)和历史建筑(第二批)保护名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1日 政策文号:深府〔2020〕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传承历史文脉,留住城市记忆,彰显城市特色,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将宝安区沙井古墟等26处古墟及古村列为我市第一批历史风貌区,将南山区南山炮楼等31处建筑列为我市第二批历史建筑,现予公布。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开展该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挂牌,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研究落实具体措施,高质量做好我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附件:1.深圳市历史风貌区(第一批)保护名录2.深圳市历史建筑(第二批)保护名录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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