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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政策文号:深府办〔2011〕1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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