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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的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政策文号:深府办〔201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的评估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的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深圳质量”,全面实施《深圳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任务分解计划》、《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和《关于创造深圳质量的行动计划》(以下统称“四个计划”)等重大政策文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提高评估考核工作效率,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评估考核工作本着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思路,围绕“四个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进行,对各区和市有关单位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统一全面地考核,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要,选择全市性的评估考核进行增补。
第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客观,科学引导。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估考核形式,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各区、各部门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努力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统筹协调,统一部署,有序推进评估考核工作。严格评估考核程序,严肃评估考核纪律,增强评估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三)注重实效,不断完善。加强评估考核结果运用,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评价,以及选拔、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坚持边探索边总结,不断完善考评机制,丰富考评内容,创新考评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考核对象:
(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市有关单位。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评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估考核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市“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评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纲要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评估考核内容
第六条 评估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两部分,评估考核总得分=指标考核得分×权重+工作测评得分×权重,满分100分。
市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内容、重点和承担指标考核数量的不同,分为不同类别,指标考核和工作测评所赋权重不同。
第七条 指标考核是按照设定的各指标年度目标值对各区(新区)和市有关单位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评估考核指标的年度目标值和指标权重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定,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评估考核指标的年度完成值按相关程序,经市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汇总后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工作测评是对各区(新区)和市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
对各区(新区)工作测评的具体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创新情况、规划政策落实和组织制度建设等。
对市有关单位工作测评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工作方式创新情况、政策措施创新情况、协调沟通情况及组织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三章 评估考核程序
第九条 每年度12月底前,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评估考核办法,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评估考核通知。
第十条 次年1月,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原则上由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其他市直部门和各区(新区)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次年1月底前,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对上年度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落实“四个计划”等文件的情况,以及“十二五”时期创造“深圳质量”的其他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创新;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次年2月,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按相关程序报送评估考核指标的年度完成值,经市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汇总后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届时如无正式数据,可先报年度预计完成数。
第十三条 考核组于次年一季度开展对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考核组可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对各考核对象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测评情况、各考核项目得分及最终得分;
(二)对考核对象落实“四个计划”等文件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
(四)建议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考核组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经市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报市政府。
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自评报告、考核组评估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市实施“四个计划”等文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实施报告报市政府审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市主要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及重点工作、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二)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四个计划”等文件的情况;
(三)对各区(新区)、市有关单位“四个计划”等文件情况的总体评价及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市政府组织开展对各区的巡回检查讲评,听取各区汇报,开展工作点评,并召开巡回讲评总结会,宣读评估考核结果。
第四章 评估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考核总得分,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评估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80—90分(不含90分)的,可评为良好;得60—80分(不含80分)的,可评为一般;得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各区(新区)和市有关单位评为优秀的单位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考核结果的,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评估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对各区(新区)、各有关单位的评估考核意见和结果,应作为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对在年度评估考核中等次评为一般和较差的单位实行训诫制度,其行政主要领导要向市考核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制定整改方案报市政府。
第五章 评估考核纪律
第二十条 建立评估考核工作责任制。评估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考核对象工作和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工作测评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评估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考核时间等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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