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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政策文号:深医保规〔202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号)。
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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