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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0年6月9日,我局制定印发了《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深规划资源〔2020〕291号),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适应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需要,我局对其进行部分修订,现就主要修订情况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和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新制定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新《行政处罚法》也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开始施行,等等。在此背景下,原《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深规划资源〔2020〕291号)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对原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二、修订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实施标准》认真对照新《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在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依据,力求做到全面充分,处罚种类、幅度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防止执法不严、畸重畸轻。二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实施标准》适度运用新《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审慎原则,除地名管理类之外的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统一适用《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三是坚持法制统一。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省条例规章的要求,全面系统梳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和对应的设定依据进行更新,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三、常见问题解答问:此次修订,有哪些大的调整或变化?答:一是组成内容和结构上,原实施标准共涉及五大类103项,其中规划管理类14项,土地管理类33项,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类50项,地名管理类5项,其他类1项。此次印发的《实施标准》裁量基准调整为四大类55项,包括规划管理类14项,土地管理类34项,地名管理类6项,其他类1项。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类直接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本实施标准不再另行规定。二是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上,主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主要对裁量基准等内容作出了修订。三是关于免于处罚事项,除地名管理外,免于处罚范围统一适用《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删除原标准中除地名之外的其他三类的免于处罚事项。问:裁量基准主要有哪些修订?答:调整了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依据和违法情节。主要是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省条例规章的规定,对设定依据进行更新,主要包括:一是非法占用土地、拒不交还土地的处罚标准大幅提升,非法占用土地从原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调整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拒不交还土地从原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调整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等;二是新增处罚事项2项,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三是根据新出台的《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对地名管理类更新或增加处罚依据和事项变更6项,新增1项。四、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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