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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1995年08月21日 政策文号:穗府办[1995]6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办〔1995〕66号
印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加强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请示》,经市人民政府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8月21日
 
穗府办〔1995〕66号
关于加强现代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产权制度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法》、《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健全我市企业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档案工作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组成部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包括科技的产品、设备、基建、科研档案,党政工团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方面的已故人员档案和声像档案,以及专门业务档案,如经营发行股票、债券的有关文件和合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材料等),是企业档案的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实行综合管理,由企业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档案、资料、情报一体化,将企业信息统一管理起来。
(二)企业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一名领导分管负责,设置档案室,配备相应人员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管理。
(三)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管理列入生产、技术、科技管理的程序,列入生产、科研和经营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企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使企业档案部门(人员)参加产品试制、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设备开箱验收活动,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
(四)企业档案管理要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设置专门库房,并改善库房的七防(防火、防盗、防高温、防铀、防光、防尘、防虫鼠)设施,以保证企业档案的安全。
(五)企业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企业档案部门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信息,有针对性地编制有关参考资料,为企业领导决策、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服务,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有的将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或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有些小型企实行承包、租赁,有些亏损企业破产、解散、兼并或拍卖等,对企业档案的流向与归属作如下处理:
(一)行政性工业、交通等局、总公司转变政府职能,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与改组前分别立卷整理保存,也可以将改组前的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市或区、县级市档案馆。
(二)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改组前后形成的各种门类档案,仍作为一个全宗,但改组前后的档案应分别单独整理。
(三)企业改组为集团(公司)的,原全宗不变,核心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原作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可作为独立全宗。如不具备法人资格或不是独立核算的,办公地点远离集团(公司)的,可按集团(公司)全宗群管理。半紧密层、松散型的企业仍作独立全宗管理。
(四)企业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成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其档案应构成新的全宗,其原来形成的档案,作独立全宗,委托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负责保存。如合资企业不接收企业合资(合作)有的档案则全部移交隶属的档案馆。其中基建、设备档案可随固定资产移交隶属的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科研档案可作为知识产权按有关规定办理;分厂、车间合资(合作)的,可另立全宗,但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全宗不变;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
(五)被兼并的企业,兼并前档案由兼并企业作为独立全宗保存,兼并后如仍作为字体(如分厂)“全宗可延续不变。如不作为实体,则其档案为兼并企业全宗的一部分。
(六)企业一分为二的,档案不能分散,指定一个企业保管。
(七)破产的企业,档案移交接收的企业作独立全宗保存。若无企业接收则移交隶属的档案馆。
(八)承包、租赁的企业,在承包期间的档案,由承包者负责管理:承包期满:其档案移交企业档案部门。为了保证企业档案的完整性,承包、租赁前的档案,亦由承包、租赁者负责,档案材料由企业档案部门保存,不得分散。
(九)国有或集体的企业被拍卖的,档案移交买方企业。作独立全宗。若买方为私营的,被拍卖的企业应将档案移交主管部门或隶属档案馆。
(十)联营的企业,其档案一般由联营企业作独立全宗保存,联营期满或终止合向,档案的归属由投资双方协商,一般移交其接收单位或属地档案馆。
上述档案的流向与归属,主要是文书档案和声像、会计档案,属于设备、基建档案可随固定资产转移,移交有关单位,但必须列册办理移交手续。凡移交的档案必须保证完整,不得分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三、几点具体要求。
(一)企业引进外资嫁接改制后,原企业档案由改制后企业的中方保存。因此,在合作洽谈中应予明确,防止合作过程只要科技档案,摒弃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企业档案是一个整体,不能任意分散,必须保持原有企业档案的完整性。
(二)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对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软件,应作为知识产权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在档案管理已升级或认证的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不能以各种借口将档案分散各部门管理。已分散的,应恢复到升级或认证时的水平。企业档案归口那个部门管理,由企业自行决定。
                              
 
广州市档案局
1995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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