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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宗教事务处等部门《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1981年12月02日 政策文号:穗府〔1981〕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1981〕46号
批转市宗教事务处等部门《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宗教事务处、市局管局、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有利于政治上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也可以更好的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界人士生活问题,因此,落实宗教房产政策,“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各级领导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特别对恢复开放的教堂、寺庙、宗教团体办公房和宗教界人士住房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切实妥善解决。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81年12月2日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
 
  自一九七九年三月市委批转市委统战部《关于贯彻中央对当前宗教工作指示的意见》后,我市一九七九年二月起,恢复发给各宗教团体国家经租房屋的定租,对一九六六年九月以后停发的定租,也补发了一部分,文革期间由房管部门双代(代收租,代修缮)的宗教团体房屋,部分已经发还,现仍继续清理发还中,但文革期间被占用的教堂、寺庙、宗教团体办公用房和宗教界人士住房,至今多数仍未退还,影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22号批转省宗教事务局、省建委、省外事办公室、省城建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按照如下原则处理:中国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及所属房屋,分别为该教会所有;原由外国教会控制的教会自用房地产,应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寺庵、宫观及所属房屋为社会所有,但僧道有使用权和出租权;带家庙性质的小寺庵为私人所有。
  佛教寺庙、庵堂房屋,产权情况较为,复杂。根据上述原则,拟作如下区别: (1)凡僧尼、信徒个人购置或建造房屋立为寺庵,主要用作自己居住个个人修为,不作为社会性宗教活动,其房产权属个人所有,(2)凡僧尼、信徒集资筹建的寺庙、庵堂,主要用作社会宗教活动和集团修行,兼做居住者、或解放前历代祖师相传,解放后保持宗教获得者,或社会筹建者(包括封建王朝官办、群众捐建、个人捐建)其房产权均应属社会所有。凡属社会所有的寺俺房产,解放后以僧尼个人名义履行了产权登记并领了产权证的,应是作以代理人身份进行登记,其产权不能归个人所有。
  上述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包括佛、道教房屋的使用权和出租权),应全部退还给各宗教团体,即:是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是天主教爱国会、是伊斯兰教协会、是佛教协会(道教房产少,与佛教联合管理)。郊、县地区土改时已没收分给农民的宗教房产,不予退还。
  二、由房产部门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起全部退回各宗教团体自行经营管理。国家经租期间欠付的定租,按原来定租标准给予补发。经租房屋被征用、拆除建成高层建筑的,发还征用拆除时补偿的产价。如房屋被改建(包括扩建、加层)的,按如下原则处理:(1)改建后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变,或增加的面积不超过原房屋的一层面积的,应全部无偿退还宗教团体:(2)改建后增加的面积超过原屋一层以上面积的,则分割产权,退回原有房屋的使用面积给宗教团体,增加的面积归房管部门所有。
  三、继续清理发还文革期间双代的宗教团体出租房屋。要求在今年十月底前处理完毕。双代期间的租金收支,分别一个教,即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为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各区房管局应于本文件下达后尽快将区内“双代”的宗教团体房屋(包括已发还和未发还的),分教逐幢列出“双代”期间租金收支结余或超支数目,报市房管局统一平衡处理。
  四、“文革”期间被占用(包括领导机关批准或由房管部门安排使用)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宗教团体办公。宿舍自用房屋,均按谁占谁退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限期退还,属单位使用的,由现使用单位退还;属职工个人使用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按无房户安排职工住房,退还原屋;如单位无建房计划或无归口单位的住户,由房管部门按先急后缓安排解决,并应按房管部门的租金标准补交占用期间的房租。如占用期间对房屋进行过维修的,其租金和维修费的结算,按“双代”房屋清退原则,多退少不补。如因占用单位需要,未经房屋业权单位同意及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建(包括扩建)的,改建后的房屋产权仍归宗教团体所有,改建费用由占用单位自负;如改建后房屋面积增殖较大的,可在占用期间的租金中适当补偿其改建费。
  五、“文革”前以各种原因(如产权不明、危房抢修等)由房管部门代管、接管的宗教团体房屋,或以其他名义借用、占用和动员宗教界人士献出的教堂、寺庙房屋,也参照上述原则清理退还。
  六、解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代管的天主教、基督教、外国差会自用房产(不包括政府接办的教会学校、医院、慈善机构房屋),其中属房管部门接管收租的,由市房管局交回有关宗教团体管理;属其他单位接管使用的,由接管使用单位分别与市天主教爱国会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办理产权交接手续。此项房屋,使用单位应从省府粤府[1981]22号文下达之日起给教会计付租金,租金额按照房管部门的标准由双方议定。
  七、市属各县宗教团体房屋,天主教房屋由所属广州教区管理,其余各教,由当地宗教界人士和教徒群众代表组成房屋管理小组进行管理。房租收入,主要用以维修房屋和解决宗教界人士生活费用,不许挪作别用。
  八、鉴于解放以来,对宗教房产未进行过全面的产权审查登记,有些寺庙房产又以个人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而且“文革”期间许多教堂、寺庙的房屋锲证被查抄散失,因此,在这次清理发还宗教团体房屋的基础上,有必要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由市房产局制定。
  九、今后,凡拆建教、寺庙、道观,征用教会房产,一律要经是宗教事务处转报省宗教事务局批准。
  十、上述规定,如有不够完善之处,应本着支持宗教团体实行自养的原则精神,由房管、宗教事务部门协商解决。
  为了妥善落实好这项政策,由房管局指定干部一人,宗教处指定干部一人,具体负责检查、监督这项政策的实施。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81年1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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