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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16日 政策文号:穗府办[1998]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办〔1998〕17号
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
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3月16日
 
 
穗府办〔1998〕17号
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顺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 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公安、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 33号),现就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以下简称占道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区道路分工管辖原则为划分依据,不分车行道、人行道,同一路段统一管理。占用市管道路,由市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占用区管路段和内街,由区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收取的占道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按比例划拨有关部门。其中,市收取的占道费划给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5 5%;划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5%,用作交通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划给所属区20%,用作人行道的维修和管理。占道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管部分参照上述规定由区自行调整。
  三、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通知》(粤价[1 996]1 04号)规定,营业性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1.00元,各种建设或其它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O.50元,有关路段分类和占用性质分类按上述原则另行具体划分。
  四、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市管部分,申请人向市市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审批后,由市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发证,并到指定专门机构办理收费、发证手续。区管部分由区建设、公安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并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市政管理局园林局
1998年3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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