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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长期有效)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5日 政策文号:穗南府〔2013〕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南府〔2013〕14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业经二届区政府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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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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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区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及时按要求承接市下放的各项事项。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区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7项、备案43项,决定转移、调整行政审批15项、备案7项,保留行政审批148项(其中含市下放的31项)、备案65项,另省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58项,市下放实施行政审批73项、备案22项。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做好我区的行政审批、备案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第五轮审批制度改革中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区政府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
二、国家部委、省、市及各对口上级部门依法下放到县(区)级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文件及时承接,如上级下放事项与本区已有事项属于同一事项的,合并实施。
三、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实施依据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
四、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五、国土、规划、工商、质监等市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按市有关规定或者市对口部门的要求执行。
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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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区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广东省下放给南沙区政府实施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广州市下放给南沙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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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 ? 附件列表: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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