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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穗府办〔2013〕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办〔2013〕4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提高林地资源利用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等情况,通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含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核对林业用地类别和数量,并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定额需求计划,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林地需求计划一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筹,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前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年中新增建设项目或调整用地的,在项目明确用地范围后,由相关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情况通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定额使用情况季报并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同级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年度林地定额情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年度项目情况、土地利用计划。对未申报林地需求计划、未列入市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使用林地定额,不足部分待年底视林地定额使用情况再予考虑。四、省年初预下达的林地定额,主要用于解决正式定额下达前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林地需求。省下达正式定额后,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土地利用正式计划排序和市使用林地定额需求计划,统筹安排使用林地定额。五、林地定额使用除遵循“严格保护、节约集约、保障重点、用途管制”原则,依据定额数量、建设用地利用计划序列安排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优先保障国家、省、市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重要项目,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工程、军事需求等建设项目;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开发等建设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二)根据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排序,优先用于列入土地利用正式计划项目。(三)项目的建设条件。(四)上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执行情况和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情况。(五)近年来使用定额占全市定额比例、林业用地面积占全市林业用地总面积比例等。六、林地定额指标需要增加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各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地需求意见,审核汇总有关材料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追加使用省备用定额。七、林地定额使用要坚持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林地定额使用情况和统计报表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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