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流溪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从府规〔202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从府规〔2021〕9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流溪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流溪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等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流溪河水库管理范围划定
水库库区:流溪河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坝顶183.469米高程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主坝至上游500米河段划入广东粤电流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二、流溪河水库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管理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四、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流溪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总平面图.pdf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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