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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穗府〔20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2002〕31号关于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通告   长期以来,我市统计工作实行的是按区(县级市)属、市属和中央、省属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模式。随着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原有的统计管理模式已不能及时反映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难以为区域经济规划管理提供及时的统计服务。为适应“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以区、县级市统计为基础的在地统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区、县级市地域内无主管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各区、县级市单位的统计管理继续由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负责。二、经广州市统计局确认,原由广州市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的中央、省属、市属和外地驻穗的单位,改为由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自通告之日起到2002年11月30日,上述单位要按规定与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建立业务联系,理顺统计报表报送渠道,从2002年统计年报开始,全面实行在地统计管理。三、为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平稳过渡,2002年年报、2003年定期报表和年报采取“双轨制”方式报送。中央、省属、市属单位,要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上级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广州市统计局;原直接向广州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要同时向广州市统计局和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四、为满足区、县级市进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各有关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管理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提供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所需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五、实行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中央、省属、市属和外地驻穗的单位,原则上由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六、经广州市统计局确认,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区、县级市地域分割的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统计管理关系不变,继续直接向广州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七、具体工作方案由广州市统计局制定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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