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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珠江新城区域集中供冷应用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3日 政策文号:穗府〔2009〕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2009〕36号关于加强珠江新城区域集中供冷应用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中心区的环境污染,建设绿色节能环保的示范区域,市政府决定在珠江新城区域实行集中供冷。现就珠江新城区域集中供冷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集中供冷应用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二、集中供冷实施范围为珠江新城核心区,即黄埔大道以南、珠江以北、华夏路以东、冼村路以西约1.4平方公里的区域。根据集中供冷的实施情况,今后逐步扩展到整个珠江新城区域。三、集中供冷实施范围内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区域集中供冷服务。集中供冷服务协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范本。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环节,对集中供冷实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接驳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予以把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区域集中供冷予以把关。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冷价格的定价和调价管理。市国土房管、环保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冷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广州珠江新城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集中供冷冷站中心以及公共区域管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为集中供冷实施范围内各项目提供空调冷水服务。六、广州珠江新城能源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供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抢修、抢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区域集中供冷的安全。供冷服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指导性意见收取供冷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提价。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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