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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环卫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1994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穗府〔1994〕1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1994〕112号关于加强我市环卫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质量和环卫队伍的素质,适应城市建设,市场经济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环卫临时工的福利待遇,以稳定环卫队伍。临时工应与正式工享受同等待遇,工资改革可按正式工改序列执行。并分别纳入市、区级财政预算列支。二、取得广州市环卫荣誉证书并在广州市环卫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按100%工资领取退休金,所需资金由环卫经费拨款渠道解决。三、为解决街道环卫经费不足,可适当提高居民、单位(机团、企事业、个体户)卫生费和单位垃圾带运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调整幅度和实施时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卫局制定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四、加强改善环卫工人的居住条件,应从城市维护费和市、区财政中各出一部分以解决环卫工人宿舍的建设经费。建设用地由市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由各区分布实施,今后,小区开发应按规定把环卫工人宿舍列入配套项目中实施。五、根据穗府[1992]5号文件规定,建设环卫局工人宿舍,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交后,扣除上缴中央和地铁专用款项外,其余返还用于环卫工人宿舍建设。六、为了稳定环卫队伍中的骨干,对连续15年以上从事环卫工作的临时工,或连续3年获得区级“优秀城市美容师”、一次获得市级“优秀城市美容师”称号的临时工,允许入我市居民户口,并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七、市、区教育部门应作出明文规定,对从事环卫工作2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的子女入托、入幼、入学免缴赞助费或其他额外收费。八、为减少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市环卫局可先在高速公路、高架桥,及一、二级马路作试点,应用机械清扫,冲洗路(桥)面,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九、市有关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宣传,让全社会尊重环卫工人,每年“环卫工人节”期间,各商业、旅游部门,给予环卫工人与教师在“教师节”中相同的优惠待遇,对侮辱、殴打环卫工人的要及时曝光,并追究法律责任。十、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爱国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按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要求,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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