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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期有效)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穗府法〔2009〕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法〔2009〕32号
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穗府法[2008]14号,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工作情况
根据2008年市政府13届第28次常务会议的决定,2008年4月18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发布《清理方案》,开始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从2008年8月起至2009年6月,市政府各部门先后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拟保留或修改的本部门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734件。根据《管理规定》和《清理方案》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拟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做出保留、修改及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目录。
二、清理结果
(一)经清理,确定690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并继续实施(见附表一)。
(二)经清理,确定350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予修改(见附表二),即修改并重新发布后方可继续实施。
1、其中125件为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认为其实质内容应予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见附表二1);
2、其中225件为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未正式征求过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后而制定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见附表二2)。
(三)经清理,确定77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见附表三)。
(四)经清理,确定617件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表四)。
三、相关说明
(一)保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无论其实施时间是否超过五年,其法律效力自然延续,有效期按附表一所载的有效期执行。
(二)应予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原发文部门或原主发文部门负责,其修改工作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即形成正式修改送审稿;逾期未完成的,该部门规范性文件作废止处理,不得再执行。
(三)对应予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凡需修改实质内容的,其修改工作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即需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方可重新发布实施,其有效期亦应重新确定;不需修改实质内容而只需对文件体例格式、制定程序重新完善后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不再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但仍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方可发布。
(四)按照清理方案,本次清理各部门只需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审查拟保留或修改的本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需报送审查。因此,凡各部门未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不得再执行。
(五)附表三所列的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各部门报送的拟保留或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后所确定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不得再执行。
(六)附表四所列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是否保留、修改或废止由原发文部门自主决定。
(七)本次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全部纳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数据库中明示保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方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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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附件一.xls
附件二1.xls
附件二2.xls
附件三.xls
附件四.xl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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