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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长期有效)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穗府〔2005〕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穗府[2005]56号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6号)。 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88号)。 三、市政府《关于征收出租汽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问题的通知》(穗府函[2000]17l号)。 四、市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8号)。主题词:财政? 文件?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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