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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珠香府办函〔2013〕249号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珠海市香洲区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体旅游局反映。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社区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社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园是指本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确定的供公众开展健身、文化及科普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公益性公共场所,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和其他主题类公园。第三条社区公园按用地及投资规模划分为三级:区级、镇(街道)级、社区级。(一)区级:用地规模为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费用在500万以上;(二)镇(街道)级:用地规模为1~5万平方米,或建设费用在50~500万;(三)社区级:用地规模为1万平方米以下,或建设费用在50万以下。第四条?成立“香洲区社区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区建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社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区城管建设部门负责社区公园的项目设计、编制预算、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管;制定社区公园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园容卫生管理的标准及建立健全相关检查验收制度;(二)区文体旅游部门负责制作社区公园建设的总体规划,采购、安装体育健身设施及规范标识设置;指导和监督体育场所及设施器材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工作;(三)区发改部门负责社区公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核定投资规模;(四)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全区社区公园计划投资,统筹调配及监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资金;(五)辖区规划部门负责全区社区公园建设规划的审查及报批;(六)辖区国土部门负责全区社区公园选址用地的审查及报批;(七)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社区公园的选址及建成后社区公园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八)宣传、公安、环保、卫生、农渔、科工贸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推进社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将社区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社区公园建设项目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所需建设和管养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第六条社区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项目建设或者以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园建设。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捐赠额达到或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社区公园可由捐赠人予以命名。第七条?本区辖区内的社区公园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社区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第十条规划确定的社区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园的功能、用地性质,不得侵占社区公园用地。因特殊需要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已经占用社区公园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第十一条社区公园的详细规划和设计,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社区公园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省、市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第十二条社区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承建单位,竣工后由区城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社区公园绿化种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按相关时限要求负责养护。在养护期内,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补种。第十四条社区公园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绿道网、城市慢行系统相衔接,并依托绿道向城市兴趣点延伸,构成“点、线、面”结合的绿色低碳立体公众健身休闲网络。鼓励利用住宅区域周边的荒地、不雅地、废弃地、小区公共用地及长期闲置土地等建设社区公园。第十五条社区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除为公众提供服务和公园管理所必须的项目和设施外,社区公园不得建设其他与社区公园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第十六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挖掘社区公园用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第三章?管?理第十七条社区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确保设施、环境、景观达到规范要求,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优美的健身休憩场所。第十八条社区公园管理的主体单位、监管单位社区公园管理采用“政府主导、分级监管、企业负责、管办分离”的方式进行。可直接委托区政府下属企事业单位作为管理主体单位,或者采取外包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主体单位,负责全区社区公园的日常管理;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镇(街道)作为监管单位,负责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一)社区公园在建成通过检查验收后,区政府与管理主体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协议,由管理主体单位负责社区公园的日常管理。(二)协议签订后,社区公园项目的使用权、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等亦一并移交给管理主体单位,但项目用地权属不变。(三)管理主体单位须制定全区社区公园管理方案及预算,并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四)社区公园移交后,由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镇(街道)对社区公园的管理主体单位实施指导、监督及考核。具体为:区级社区公园由区建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镇(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公园由所在属地镇(街道)负责。(五)各级监管单位定期组织专项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督促管理主体单位落实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协调解决社区公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第十九条社区公园管理主体单位的具体职责(一)按照区建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二)对社区公园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照明、公厕等)按标准实行专业维护管理;(三)建立健全社区公园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四)明确各社区公园管理单位和具体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制;(五)保持社区公园环境整洁,植物生长正常,绿化符合观赏要求;(六)指导公众科学参与锻炼,文明使用设施器材;(七)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及突发事件,维护社区公园秩序;(八)制定和落实符合我区绿地管养和环境卫生管理检查验收目标的工作措施、工作标准和奖惩办法,并接受区建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考核;(九)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文体场所及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设施器材完备、安全及运行良好;(十)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公园名称、简易图示、文明标识及服务指引牌;(十一)在制度建立、项目开发、设施改建等重大决策前,须书面向区建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接受区建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十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社区公园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在社区公园入口处或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名称、场地指引图、安全须知、管理规定及服务指引等;区级社区公园的主要路口还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场地设施和器材在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置警示标牌。第二十一条?社区公园管理主体单位应统筹全区社区公园集体球类项目体育场地的管理,利用网络和手机平台,开发建立体育场地预订和使用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手机对体育场地的实时查询、预定和其他个性服务功能。第二十二条?社区公园的集体球类项目体育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可由单位和个人预定使用,单次使用时间和单场使用人数须符合有关规定。场地被预定使用后管理主体单位应提前在场地入口处向公众公示。第二十三条?社区公园体育场地的预定使用,可优先安排志愿者(义工)团队及个人,社区公园管理主体单位负责核对使用方志愿服务证并做好登记。第二十四条社区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因故不能开放的,应提前公示。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征得社区公园管理主体单位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社区公园管理主体单位不得批准举办从事经营性的文体、娱乐、销售等商业活动。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社区公园内举办活动,举办方应接受社区公园管理主体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活动范围和内容;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及时清理垃圾及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十七条?社区公园内设置的体育、休闲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社区公园规划布局,与社区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完好。第二十八条社区公园内供公众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九条?公众应当爱护社区公园绿化,保护社区公园设施,维护社区公园秩序,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社区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乱扔垃圾、吐痰、便溺;(二)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三)随处攀爬、涂写、刻划、张贴;(四)擅自拉绳挂物;(五)擅自堆放物料、搭建棚舍;(六)从事赌博活动;(七)携带宠物进入体育场所;(八)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九)设置经营或擅自摆摊设点、宿营;(十)在专项体育场所以外的区域开展影响秩序的体育活动;(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园区;(十二)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公众秩序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倡导建立“社区自治”的管理机制。创新社区公园日常管理模式,发动社区居民志愿者参与日常管理,形成镇(街道)、居委会、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共同维护的良好机制,逐步提升市民公共道德水平,引导市民安全文明地使用公园设施、爱护社区公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社区公园管理主体单位应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制定社区公园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建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园管理主体单位应当按照公园容量接待公众,入园人数超出容量时,应做好控制入园人流及分流措施。第三十四条在社区公园内组织50人以上的群众活动,除须经公园管理主体单位批准外,还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公众安全。第三十五条?社区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休闲项目设施安装竣工后,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第三十六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社区公园内。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香洲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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