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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珠香府〔2009〕122号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香洲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珠海市香洲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的精神,为加强我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农民宅基地报建管理,引导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成立区政府规范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建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各镇(街)成立由国土所、规划所、建设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消防部门、村委会(股份公司)组成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各镇(街)主要领导担任,设立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第二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建房管理各项工作,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负责指导、考核各镇(街)工作组的工作。第三条?各镇(街)工作组的工作任务(一)做好《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和本细则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二)统筹做好已建房屋的测绘工作。(三)统筹做好已建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四)统筹做好宅基地建房的消防审查工作。(五)审核宅基地建房确权各项资料,以自然村为单位,集中补办确权手续。(六)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新建住宅的报建管理工作。(七)各镇(街)要安排一个自然村作为试点,2010年1月底前完成试点确权工作,随后工作全面铺开,整个确权工作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八)每月2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第四条?已建成但尚未报建确权的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宅基地住宅的处理:(一)镇(街)工作组牵头,以村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已建成房屋进行面积测量,出具房屋测量成果,成果包括:建筑物总平面图、建筑物坐标控制点位图、实拍彩色照片、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并测绘一张全村1:500总平面图。(二)镇(街)工作组牵头,以村为单位,由村股份公司配合,国土部门核定已建成但尚未报建确权的农民住宅的土地性质,分清楚房屋是否位于宅基地范围。(三)镇(街)工作组牵头,以村为单位,聘请不少于2名有经验的工程师对房屋初步鉴定;对可能有安全隐患的,经初审后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由鉴定单位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四)工作组牵头,通过现场勘测,衡量全自然村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五)根据测量成果,由工作组牵头,以村为单位汇总资料,报国土部门核定宅基地优惠报建指标等数据,超指标的,由业主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的规定补交地价。(六)根据测量成果和国土部门的意见,由工作组牵头,以村为单位汇总资料,报城管执法部门核定违章建筑的数量。业主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的规定缴纳罚款。(七)工作组以村为单位,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填写好《香洲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宅基地建房登记表》、《香洲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宅基地建房登记汇总表》和《香洲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宅基地建房确权登记表》(见附件),对符合确权条件的住宅,集中相关资料,统一办理确权手续。(八)确权办证、房屋安全鉴定的费用由业主支付给相关部门,房屋测量的费用统一按照相关标准向宅基地建房业主收取,再支付给测量、安全鉴定单位。第五条?新建住宅的报建管理工作(一)规划先行,各镇(街)指导辖区各村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规划,重点做好宅基地规划,核实划定宅基地。(二)按新农村建设规划,具有本村户口和具备宅基地申领条件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书面用地申请,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由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审核同意后,再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出规划报建,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宅基地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图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四)宅基地房屋建设工程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承建,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各镇(街)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辖区宅基地住房工程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六)住宅建成后,资料先在工作组备案,由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规划验收,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审核同意后给予确权办证。第六条香洲城区内已纳入旧村改建范围并已确定开发商和已开工的村仍执行原旧村改建政策,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村申请进行旧村整体改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依照旧村改造政策执行,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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