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区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有效性:失效
珠金府办〔2017〕18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区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各局办:《金湾区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金湾区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建设金湾都市农业示范区,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破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杠杆撬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湾区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主要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建立与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以提升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本地农户信用水平为目的,为一批优质农业项目在合作银行取得贷款提供增信、风险补偿及贴息。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基金扶持对象重点为我区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休闲农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四条?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创意能力,有合法的经营场地;申请人自身投入资金不能少于申请贷款的资金,自身投入资金包括种苗投入、肥料投入、电费投入、药费投入等。(二)项目主要为农业特色种养业、生态旅游农业、休闲农庄、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科技创新示范项目。项目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能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纪情况。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成立金湾区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新农村建设、农渔业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和区金融服务中心组成,主要负责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其中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主要负责农业项目的立项审批、跟踪监督、基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贴息资料的审核。第七条?由珠海市蓝鑫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在区财政局、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包括负责与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贷款进行监督及后期跟踪、履行代偿责任等。第四章?基金风险补偿比例、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保费第八条?贷款额度和风险补偿比例。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省、市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或实际控制人满足银行相关个人涉农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满足银行相关个人涉农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且贷款总额控制在基金总额的5倍以内。区内重点扶持农业企业如遇灾害有特殊贷款需求,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突破上述贷款额度限制。基金风险补偿的比例在20%至100%,由银行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情况审定确定,审定标准如下:(一)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基金风险补偿的比例为50%,即基金承担的代偿责任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0%;(二)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的,基金风险补偿的比例为30%,即基金承担的代偿责任比例为贷款总额的30%;(三)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基金风险补偿的比例为20%,即基金承担的代偿责任比例为贷款总额的20%;(四)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不含A级)的,基金风险补偿的比例为80-100%,即基金承担的代偿责任比例为贷款总额的80-100%。(如不同银行采用的信用评级与上述评价标准有差异,具体以合作银行的信用评级标准及对应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代偿。)第九条?贷款期限原则上在2年以内。具体贷款期限由合作银行和申请人自行协商。还款方式可以选择到期一次还本或分期(按月或季)还本。第十条?合作银行在政策允许下,对受基金扶持的对象执行最优惠的利率政策。第十一条?贷款利息实行“先付后贴”模式,借款人先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支付本息,贷款按期还清后,借款人承担的50%利息由基金以奖励的方式一次性补助借款人;省、市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或其他借款人如遇灾害有特殊贷款需求,具体贴息比例由领导小组视项目情况决定。同一个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贷款展期、逾期由借款人承担利息(基金不给予贴息)。第十二条?合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全额由基金补助。第五章?资金来源第十三条?基金资金来源:(一)基金余额每年保持2000万元(如当年发生代偿、贴息及保费补助,应在下一年年初补足相应金额),由区财政拨付,用于风险补偿、贴息及保费补助。(二)企业资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第六章?基金申请第十四条?基金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第十五条?申请融资增信、贴息及保费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除申请表外,其他资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一)金湾区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提供,如为三证合一,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自然人提供);(四)经营场地证明;(五)农业项目简介;(六)相关部门和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办理程序:(一)申请项目的审核工作规范和标准由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制定;(二)申请人填写基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受理初审。因每年基金额度有限,如符合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设立条件的申请人较多,则按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采取先到先得的形式,基金额度用完即止;经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初审通过的申请由申请人按要求向银行申请贷款,向合作保险公司投保农业贷款保证保险,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调查评定信用等级;(三)借款申请人经银行审查获得贷款审批后,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提交区金融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经相关职能部门复核通过后,报蓝鑫公司实施。蓝鑫公司和申请人签订基金项目合同书;(四)项目申请获得批复后,按照“基金风险补偿及贴息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基金提供借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合作保险公司同时承保,银行发放贷款。第七章?基金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当贷款逾期额占基金总额的比例达到10%(含)时或保险公司在单个银行的赔付率(赔付金额/保证保险及附加险保费收入)达到150%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当贷款逾期额占基金总额的比例达到20%(含)或保险公司在单个银行的赔付率达到200%时,暂停贷款发放。待收回逾期贷款或者增加基金总额使贷款逾期率下降到10%以下时,根据情况恢复贷款发放。第十八条?如损失在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内,保险公司单次赔偿额度不超过该单笔贷款总额的80%;如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超过最高限额时,超额部分由基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基金承担贷款本息(含罚息)的责任比例执行代偿,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由银行承担。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银行可根据“协议”的约定,向保险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提示代偿。(一)贷款本息逾期30天,借款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含罚息)由保险机构或基金代为清偿;先由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如果超出保险公司赔付最高限额,则由基金代为清偿。赔付限额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二)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出现违约情况,贷款人认为必须提前收回贷款的,借款人在收到《提前收回通知书》之日起至贷款期日止仍未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含罚息)由保险机构或基金代为清偿。第二十条?代偿后续处理:(一)代偿后未清偿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处理程序执行,包括不良贷款的账务处理和责任清收处理等;(二)基金代偿后,保险机构和银行应继续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追回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理:第一,清偿未代偿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第二,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税费、律师费等);第三,按比例偿还银行、保险机构及基金三方;第四,多余款项退回债务人。第二十一条?获得基金扶持的项目,要确保资金用于发展农业特色种养业、生态旅游农业、休闲农庄、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科技创新示范项目规定的范围之内。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拒绝监督、检查的项目将取消其资金资助资格,并追缴前期扶持的资金。第二十二条?获得基金扶持的项目要每半年提供项目运营情况资料,同时接受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的检查。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每半年对该类业务进行总结评价,并将评价报告呈送区财政局、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不断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推动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该项目启动之日起,区金融服务中心每年对合作银行的应尽义务、放款情况以及服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若合作银行未尽协议约定的义务,有权终止合作。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已发放但还款期限未到的贷款业务,可继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金湾区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金府办〔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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