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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珠房金函〔2020〕45号各住房公积金储户、各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够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因租赁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租赁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自然月内最多提取一次,每个自然年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4000元。办理提取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身份证2.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开户行限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注:如缴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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