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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惠市委发〔2007〕35号(2007年9月29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自1998年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已建立了以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特殊场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补充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在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的指示精神,确保我市“六大战略”、“十大建设”的全面落实,促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紧紧围绕服务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现代化惠州,实现全市人民富裕安康的工作大局,制定和调整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路,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办成为党委、政府分忧,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办案技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三)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既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预防和疏导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进入社区、农村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帮助。要实行“法律援助卡”制度,向贫困残疾人、低保对象、离退休特困人员、下岗特困职工等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绿色通道”,凭卡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二、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各县(区)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各县(区)要按照《司法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司发通〔2006〕69号)规定,增加财政投入,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司法厅、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以及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做好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建立完善财务制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三、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一)各级司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设备配备达到规范化的要求。有条件的应在办公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二)要适应工作需要,充实法律援助处专职人员。对核定编制人数已不能满足本地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应适当增加编制,扩大法律援助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编制要求,配备好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三)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切实畅通基层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渠道。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加挂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要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设置,做到乡镇(街道)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有法律援助工作室、村民小组有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四、各级司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合和支持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二)民政部门应定期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本地困难群众的情况。政府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对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的,民政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三)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档案、公安、房产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因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进行调查取证的,应予以支持;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可持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相关部门应给予协助,涉及国家机密等不能公开的资料除外。查阅档案资料所需的相关费用,按照省司法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档案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法律援助人员免收利用档案相关费用的通知》(粤司〔2004〕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给予减、免或缓收鉴定费用,以避免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五)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78号)精神,履行好法律援助告知义务,建立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受理、转交等工作制度,保障他们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六)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77号)精神,做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工作,对于已先行获得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当事人,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决定。五、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整合法律援助资源(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二)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充分利用自身维权职能和维权组织以及法律人才资源,开展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援助工作。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咨询,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全国助残日、六•一儿童节、九•一法律援助宣传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期间,要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办专栏、设立公益宣传版面和时段,及时报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经验、法律援助典型案件和法律援助宣传广告,特别要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事迹,使法律援助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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