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惠市委发〔2007〕20号(2007年5月17日)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推进构建“和谐惠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粤发〔2006〕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的新形势,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提高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民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必须清醒看到,我市民族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是民族地区总体上发展状况仍然滞后,农村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仍较多,扶贫压力依然较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还不完善,经济发展环境有待改善;民族地区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人口和劳动者素质较低,人才短缺,脱贫致富难度大;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影响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惠州的大局。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民族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我市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和谐惠州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努力加快我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2、明确我市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和谐惠州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民族团结和谐原则、经济同步发展原则、当前阶段性工作优先原则,全面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努力开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为惠州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全国文明城市、和谐惠州,实现全市人民的富裕安康作出积极贡献。3、总体目标。民族地区公共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贫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对外开放水平有较大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紧密,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到2010年,民族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保持现有水平。二、加大帮扶力度,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4、加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项目帮扶力度。优先在条件具备的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扶持开发能源、矿产、农牧、旅游、文化等优势资源,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带动当地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的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支持、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水平和产品增值能力。农业部门要为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提供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林业部门要从规划、技术、种苗、资金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竹林、商品用材林等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民族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安排项目实施。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在信贷上倾斜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5、开展挂钩帮扶民族地区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系统的综合的社会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挂钩帮扶民族地区活动,在安排挂钩帮扶单位和下派驻村干部工作要优先安排帮扶民族村。要进一步深化挂钩帮扶活动,完善帮扶机制,明确帮扶目标,创新帮扶形式,提高帮扶质量,增强帮扶实效。6、增加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0万元,以后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惠东、博罗、龙门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农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时要注意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各县(区)要将省、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民族专项补助款按时足额拨付,各级政府要强化检查监督审计,确保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民族专项补助款按时足额到位。7、提高民族地区发展的科技推动力。要把民族地区的发展引导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科技部门要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在安排科技发展项目时应当照顾民族地区,鼓励、扶持民族地区申报星火计划项目,推广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优先支持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项目。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帮助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农民技术员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有效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8、大力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民族行政村通村公路硬化建设,要做到在入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和扶持(配套)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提供相关服务,到2008年基本实现全市民族地区通达公路路面硬化的目标。要继续加大帮助民族地区的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山地水利、节水灌溉和水土流失治理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全市民族地区抗旱防洪能力有明显提高,争取2007年前民族行政村所在地通简易自来水,2010年前民族村村民80%以上用上安全卫生饮用水。9、加大对民族地区解决“一保五难”问题的工作力度。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制定民族地区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帮助农民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帮助民族地区搞好农村危房改造、饮水工程和道路建设,解决群众住房难、饮水难、行路难、看病难、读书难等问题。帮助民族地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市、县(区)在安排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和慈善救助项目时,加大向民族地区倾斜力度。三、坚持协调发展,推动民族地区社会事业进步10、扶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继续抓好民族中小学寄宿制的改扩建工作,将民族中小学危房改造优先列入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进一步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轮训工作,选送骨干教师进修学习。要为非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和高校助学贷款,确保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不因困难而辍学;要兑现对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照顾政策。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办好“西藏班”。11、提高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和计生水平。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开展卫生支农,对口帮扶,扶持专科建设,培养卫技人才,提高造血功能。加强村卫生站规范化管理,力争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村卫生站建设标准。要加强民族地区医生的培养和培训,对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民族村开办卫生所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者给以津贴补助。加强民族地区疾病防控和卫生保健工作,实现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民族乡、村计生服务所、室建设要优先扶持。12、积极推动民族文化体育事业进步。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和体育人才,扶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节目和体育项目,鼓励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各级财政、文化部门每年要安排资金用于补助民族乡(村)文化站(室)的建设,争取2010年前实现民族村有文化室。广播电视部门在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中,对民族地区要尽可能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基本实现20户以上盲点自然村通广播电视。体育、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在惠州大学体育系、市第八中学、龙门体校和龙门蓝田中学设立并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提高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水平,争取在四年一届的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取得好成绩。四、加强民族干部培养,大力开发少数民族人才资源13、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担任领导职务;要根据有关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重点抓好龙门蓝田瑶族乡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配备工作。通过有计划的安排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和轮岗交流、举办少数民族干部班等形式,突出抓好少数民族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大、政协组织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群众代表人物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14、完善领导机制。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负起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责任,坚持把民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坚持定期听取民族工作情况汇报。有民族地区的县(区)、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召开1至2次会议,听取民族工作汇报,研究民族工作;有民族工作任务的县(区)、乡镇(街道)都要确定领导分管民族工作。要建立健全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反映少数民族群众诉求的长效机制,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要建立民族工作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15、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市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各组成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在日常工作安排中优先照顾民族地区。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民族工作合力。特别是农办、农业、水利、林业、民政、卫生、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在开展挂钩扶持、安排涉农项目和安置、救助、慰问等活动时,对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要给予倾斜照顾。16、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理顺和健全民族事务工作机构,选派得力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要落实民族工作经费,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改善工作条件,增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协调能力。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加强自身建设,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履职,扎实工作,为我市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建设“和谐惠州”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