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实心粘土砖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府办[2002]91号,2002年11月7日颁布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实心粘土砖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加强实心粘土砖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中山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实心粘土砖生产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实心粘土砖生产厂的管理实行逐年关闭减少的政策,计划到2002年12月底前关闭46间,2003年12月底前关闭26间,2004年12月底前关闭20间,2005年6月底前关闭10间,2005年6月后保留实心粘土砖生产厂不超过10间。此后视具体情况最终关闭所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厂。二、根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关于调整收取开发矿产资源植被保证金的通知》(中府办[1996]63号)第二项“收取植被保证金的标准”第二条所确定的收取保证金的名称、标准等进行修改,名称改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不分企业大小统一改为50000元。三、对需暂时保留续期生产的粘土砖生产厂,由我局牵头,组织经贸、环保、农业、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续期开采生产的粘土砖生产厂,自批准之日起10天内必须按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向当地镇区政府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续期手续。在生产中要严格控制存坭量,以减少对耕地破坏和清理难度。四、对已确定关闭的粘土砖生产厂,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关闭、清拆。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发文,责成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已经关闭和确定关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所在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粘土砖生产企业主,对生产厂区内的厂房砖窑、烟囱等设施进行清理、拆除和做好厂区用地的复垦、恢复利用工作,清理费用由开采者承担,国土、经贸、环保、农业、工商、电力供水等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场地清理后,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当地村委会联合验收合格后,退还场地清理保证金给粘土砖生产企业主。对未缴保证金且已到期的砖厂,由镇政府、区办事处责令关闭并做好清理工作,拒不执行的,可先予关闭,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追收复垦费。五、对经同意临时开采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生产厂,在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加具同意意见后,可向我局申请转产空心粘土砖。其生产要求和产品的质量标准由建设、质监等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监督执行。六、对原有生产空心粘土砖和粘土砖并存的企业,由市政府责成其在1年内转成完全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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