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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1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府办[2001]46号,2001年5月15日颁布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管理的意见市政府:为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根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任何单位从事房地产测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测绘资格证》,且具备房地产测绘项目,并严格采用国家规范、广东省和我市房地产测绘面积计算标准。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采用由具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且具备房地产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测绘,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加盖中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审核验收专用章的图件,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评估、抵押、征地拆迁、变更(包括买卖、过户、继承、赠与)等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同购房者签定购销合同时使用的图件和面积应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并要符合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房地产交易和发证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测绘和计算的面积为准。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符合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量,测绘成果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加盖中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审核验收专用章后,才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用户可持测绘图件办理房地产产权证,若超过5年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该测绘图件需经测绘单位核测,方可使用。五、新的《房产测量规范》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采用由具备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图件签定购销合同的商品房,发证以新测绘的图件和面积为准,并维持原合同总价款不变。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外,属于测量规范的原因造成商品房面积前后不一致的,不作为房地产购销合同签定双方退房或退补房款的理由。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市国土房管局二○○一年五月八日市国土资源局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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