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中山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9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府办[1999]69号,1999年9月6日颁布中山市供销合作联社:为进一步深化中山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改革,在产权制度改革上取得新的突破,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委[1998]1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改革目标和转制形式问题社有企业的集体资产是社有的公有资产。社有企业改革要采用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对社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重点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社有资产营运效率,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大力发展混合型经济,使社有资产从无竞争优势的行业和领域退出,改善社有资本的投资结构,从整体上搞活社有经济。二、关于社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规定问题社有企业改革转制要按我市公有企业新一轮改革的要求进行,按照市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处理,依照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三、关于社有企业转制的组织实施问题1、社有全资、控股的企业实施转制,先要进行清产核资,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市联社理事会对资产评估确认后,委托市国资局核准;涉及产权(股权)变动的,委托市国资局审核,由市联社理事会审定确认。2、社有企业转制应实行多种形式,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具体的转制方案,经企业的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或经社员(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市联社理事会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3、社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干部、职工分流和劳动合同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根据中府[1998]82号文和中府办[1998]15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4、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社有企业,对已离退休职工,以及符合规定自愿选择离岗退养、准离岗退养的职工,按我市新一轮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好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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