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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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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府[2004]67号印发中山市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山市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方案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我市创建全国生态市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市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创建范围全市19个建制镇和火炬开发区。二、时间要求从2004年6月开始,我市分期分批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2007年底全部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考核验收。具体分批如下:(一)第一批。三乡镇、小榄镇、沙溪镇、古镇镇、火炬开发区等5个镇区于2005年3月31日前向市政府提交申报材料,于2005年年底前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考核验收。(二)第二批。港口镇、板芙镇、坦洲镇、大涌镇、五桂山镇、东凤镇、南头镇、黄圃镇、三角镇等9个镇最迟在2006年3月31日前向市政府提交申报材料,于2006年年底前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考核验收。第二批创建全国生态环境优美的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列入第一批创建。(三)第三批。南朗镇、神湾镇、横栏镇、阜沙镇、东升镇、民众镇等6个镇最迟在2007年3月31日前向市政府提交申报材料,于2007年年底前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考核验收。第三批创建全国生态环境优美的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列入第一、二批创建。三、工作措施(一)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技术指导。市环保局成立以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各镇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二)借鉴其他城市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成功经验,组织第一批创建全国生态环境优美乡镇的单位到深圳学习。(三)规划编制统一招标,加快创建进程。我市在编制乡镇环境规划时实行统一招标的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四)将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纳入镇区环保责任考核。各镇区要高度重视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按《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工作小组。为便于对各镇创建工作进行考核,我市已将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列为镇区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四、环境优美乡镇申报程序(一)镇区自查,是否满足以下条件: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1)的各项要求。(二)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对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1、申报程序。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须由镇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批准后,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申报内容。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附件2)、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市和省核查、核准的申报表。(三)考核。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镇提出是否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审查意见。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审查意见。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到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合格的乡镇,向社会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的乡镇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四)审批、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提出的复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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