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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工业燃料含硫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9年07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府[1999]79号,1999年7月26日颁布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有效控制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酸雨的产生,保护和改善大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批复》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进口、销售、使用工业燃料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二、在中山市辖区内进口、销售、使用的工业燃料(包括燃料油、燃料煤)的含硫率不得高于1%。三、进口商应按本通知规定,进口工业燃料的含硫率应严格控制在1%以下。四、使用工业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保存证明所使用燃料质量的化验报告,以备有关部门查验。五、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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