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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府[1999]128号,1999年11月5日颁布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盘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理顺未建、停建和在建的建筑工程转让后有关规划报建、产权登记手续,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本通知所称的建筑工程转让,是指未建、停建和在建的建筑工程,因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当事人双方协商作价转让、作价抵债而发生产权转移的行为。二、转让已报建而未建的工程,可按空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三、被转让的停建工程,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规划部门应向受让方提供已办理规划报建的资料和图纸;欠缺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的,可由建筑质量检测鉴定部门对建筑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安全的,可代替转让前的工程质量验收。四、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建筑工程转让后,允许受让方重新规划,转让前已交的规划报建费用可兑减新规划报建所需的费用。五、转让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建筑工程,先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意见,转让后再由受让方办理规划报建并缴交有关费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空地转让。六、分割转让建筑工程楼盘,转让前应先将分割方案报规划部门,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将楼盘分割转让,再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房屋建成后按新的规划要求办理综合验收。分割转让后的楼盘没有或不足够提供公共用地、公建面积的,可用折价款的形式处理。转让前已缴交的规划报建费,可按分割部分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占整个楼盘的比例,兑减重新规划报建所需费用。七、对已竣工的住房,经司法机关分割处理的,如在综合验收前,通过建筑质量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的,可先办理有关转让手续和产权证。八、建筑工程转让后,按房地产交易形式办理转让,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待受让方建设完毕,并办理综合验收等手续后,再按自建形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九、停建工程复工前,必须到市建设局核验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申请书和安全监督申请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规模发生变更的,须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前已缴交的施工报建费兑减重新施工报建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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