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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粮食风险金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7年07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府[1997]70号,1997年7月18日颁布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粮食风险金是市人民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而建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中山市粮食风险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第四条中山市粮食风险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储备粮食和公粮征收费用补贴及专项安排的预算资金;上级通过财政下拨用于粮食方面的专项资金;城镇基础设施增容费中属粮食统筹部分资金;可转作粮食风险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以及销售公粮超过核定的决算价格部分的收入;储备粮销售差价收入。第五条市财政局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金纳入预算;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应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应将粮食风险金及时拨入粮食风险金专户。上级下拨有关粮食的各种专项资金和可转作粮食风险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应及时拨入粮食风险金专户。公粮销售超过结算价部分的收入直接缴入粮食风险金专户。第六条中山市粮食风险金专项用于本市合同收购计划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补贴支出;市地方储备粮食及公粮征收费用补贴支出;为控制粮食价格过度上涨而给予购销价格临时倒挂的政策性经营亏损补贴;弥补经市核定的定点、定仓、定量的市地方储备粮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中山市粮食风险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调度,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会同市财贸委负责管理,日常财政收支的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地方储备粮食和公粮征收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储备粮的数量和费用补贴标准核定补贴数额,分期拨补给市粮食管理储备局。第八条中山市粮食风险金须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金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第九条中山市粮食风险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市经贸、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市粮食风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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