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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韶府办〔2014〕74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政策文号:韶府办〔2014〕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浈江区、仁化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和《关于加强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村民建房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丹霞山管委会反映。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8日关于加强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意见为了科学规范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环丹霞山生态旅游产业园发展规划(2012—2025)》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对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的项目,其建设原则、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环丹霞山生态旅游产业园发展规划(2012—2025)》的相关要求,须加强与《韶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衔接,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尽量减少基本农田的占用。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范围包括:丹霞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边界到环丹霞山公路外侧主要自然与人工界线区域,规划红线总面积597.8km2,详见《环丹霞山生态旅游产业园发展规划(2012—2025)》。二、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总体规划及开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由丹霞山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经丹霞山管委会审核同意,按规定报批,并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三、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先由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初审,然后再由属地政府部门审批的分级管理制度。凡进入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先由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受理相关材料,并对项目规划、选址、建设方案审查通过后,再交由当地政府部门依照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为加快项目审批进程,拟制定韶关市环丹霞山产业园建设项目会审制度。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科对重点项目可以组织属地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及相关单位联合会审。五、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涉及需报省住建厅或住建部批准的项目,由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会同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共同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六、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范围内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应报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备案,项目实施接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七、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科应参与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予以产权登记,有关单位不予供电供水及工商登记。八、对未经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审核,未按相关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九、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对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收件、受理及审批监管等应与属地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十、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建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各投资建设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工作。十一、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村民自建房的管理另行规定。关于加强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村民建房管理意见为加强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丹霞山生态旅游产业园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区内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环丹霞山生态旅游产业园发展规划(2012—2025)》和相关城镇的城乡规划。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范围包括:丹霞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以下简称“丹霞山景区”)及其边界到环丹霞山公路外侧主要自然与人工界线区域,规划红线总面积597.8km2,详见《环丹霞山生态旅游产业园发展规划(2012—2025)》。二、镇(街道)人民政府和丹霞山管理委员会为丹霞山景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管理主体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为丹霞山景区之外环丹区域内村民建房管理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日常监管。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基础放线、主体结构、立面造型、外观装饰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科负责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村民建房审查、督察和监管工作;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三、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制度。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未编制村庄规划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应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五、韶关市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内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房屋建筑风格应充分体现地方建筑特色和景区特色,由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会同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对房屋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加强对村民建房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使村民建房的风格、立面造型、外观色彩符合审批要求。六、从丹霞山管委会上缴市财政的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一次性奖励村民建设特色民居。丹霞山景区内村民按照丹霞山风貌民居户型建设的房屋竣工后,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每栋奖励5000元;经验收不符合有关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每栋奖励3000元。七、环丹霞山产业园内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小组意见、村委会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用地初审意见、丹霞山管委会建房规划审查意见、县(区)住建局规划审批意见、县(区、市)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意见。八、丹霞山管理委员会会同地方政府制定村庄建设实施方案,对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及建设用地统筹协调,并给予相应的引导性资金支持。九、环丹霞山产业园内村民建房审批情况,须及时向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备案。对未经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审核,未按相关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停止违建活动、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十、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应会同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就村民建房的收件受理、审批及监管制定相应的协调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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